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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退伍军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辟谣公 告
    	
          
			   
                
                  |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18/ | 
                  分  类: 劳动、人事、检察 ; 业务工作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7年12月14日 | 
                
                
                  | 名  称:  关于“退伍军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辟谣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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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 无
                                   | 
                  主 题 词: | 
                
              
    	 
    	
       对于微信所传播的退伍军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有关宣传并没有确切依据,我局从未在任何媒体平台发布过关于退伍军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用的政策宣传。以下是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范围: 
根据(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补缴人员范围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间断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体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人员);破产、解散等无承担单位缴费责任主体的原单位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鄂托克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12月14日